致:各位支持台灣「風來坊」之顧客、媒體先進及社會大眾
針對近期網路上流傳及日本方面關於「風來坊」商標在台灣使用權之相關資訊,為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、釐清事實真相,並避免廣大消費者產生誤解與不必要之擔憂,本公司「吉友餐飲事業有限公司」及關係企業「安吉利有限公司」(以下統稱「本公司」)特發表正式聲明如下:
一、 本公司為台灣地區「風來坊」商標之合法所有權人
本公司(吉友餐飲事業有限公司)目前為中華民國商標「風來坊」(註冊第 123907 號)之合法商標權人。該商標早於民國 88 年(1999 年)6 月 23 日提出申請,並由本公司依法受讓取得完整所有權(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完成移轉登記)。本公司於台灣地區使用「風來坊」及目前營業使用之「風來坊串串」名稱經營餐飲業務,係基於合法取得之商標所有權,受中華民國法律絕對之保障。

二、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確認本公司商標之合法性
日商・大健企劃有限公司曾對本公司前述商標提出評定(撤銷)申請。案經本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後,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已於民國 109 年作成判決(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 95 號),正式撤銷智慧財產局原先對本公司不利之處分。該判決已告確定,重點理由如下:
- 已逾五年法定除斥期間: 日商遲至民國 106 年才提出評定,早已超過《商標法》所規定之 5 年合法異議期限,依法不得再申請評定。
- 日商商標當年於台灣未達著名標準: 法院審理認定,於民國 88 年本公司前手申請註冊商標時,日商「風來坊」商標在台灣境內並未達到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之「著名商標」程度。
- 無惡意搶註之例外情形: 法院認定本件並不適用《商標法》中關於「惡意」之例外規定,故應維持本公司商標之合法效力。
三、 淵源與傳承:合法引進、深耕台灣
事實上,台灣「風來坊」的創始人,當年是親自前往日本名古屋拜訪日商創辦人學習料理。雙方更於民國 88 年(1999 年)6 月 15 日正式簽署了「風來坊開設暨加盟契約書」後,才在台北籌備開設「風來坊」台北店。本公司絕非毫無淵源之憑空仿冒,而是真正在台合法落地、深耕二十餘載的餐飲品牌。
此外,本公司體系下之兩間分店分別由「吉友餐飲事業有限公司」與「安吉利有限公司」經營,商標所有權人已完整授權關係企業合法使用相關商標,包含「風來坊串串」在內之營業行為均屬合法營運。


四、 承諾與感謝
二十多年來,我們始終致力於在台灣重現道地的美味,感謝所有台灣消費者的支持與喜愛。本公司在台灣的營運與商標使用皆合乎中華民國法律規範,未來我們也將繼續秉持初衷,為各位提供最優質的餐飲服務與美味料理。
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消費者與我們聯繫。請大家安心蒞臨指教!
特此聲明。
聲明人: 吉友餐飲事業有限公司
負責人:駱宏吉
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
